专利权

12/27

2020

本案就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展开详细论证,在实物、发票、合同三者统一的前提下,实物是否改动的举证责任进行充分分析,法院认为在上述条件成就的前提下,认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销售行为作为现有技术抗辩不侵权的理由。代理人的举证、组织证据能力在本案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07/14

2020

关注要点专利权人对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实施该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不构成侵权。在此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已经生产、销售完毕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即便其行为延续至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之后,也应得到允许,否则即相当...

07/08

202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规定,经比对,本院确认被告张瑞生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设备完全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6保护范围,为侵权设备。

07/08

2020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821300472.9的“流体杂质分离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07/08

2020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被诉好莱福儿童三轮车与ZL201530386838.4号“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设计1基本相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应当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06/09

2020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专利侵权诉讼数量逐年上升。但存在一部分专利权人滥用专利侵权救济途径,为打击竞争对手,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对竞争者进行警告但始终又不提起诉讼,使得竞争对手名誉受损,经营受到影响。为给其他主体及利害关系人以司法上的救济,设立了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诉讼,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特有制度,本文笔者将曾成功代理的张昭、石家庄水盼节能科技有限公

05/20

2020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1日,原告于四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自调心式聚氨酯发泡平台”、 专利号为:ZL201120210097.0的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3月14日获得授权。       原告发现被告大城县利德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公司)生产的“一种自调心式聚氨酯发泡平台”的产品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遂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诉产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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